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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尔软件与厦门合强软件有限公司(下称合强公司)著作权纠纷一案目前已取得实质性进展。2004年9月,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权威技术鉴定机构---中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,对被控侵权的威尔公司的OA软件和原告合强公司的“智能办公系统V3软件”进行异同性对比技术鉴定,中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《技术鉴定报告》(国科知鉴字2004第56号),技术鉴定结论为:
【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鉴定内容和移交的鉴定材料,通过对厦门合强软件有限公司的“合强智能办公系统V3软件”源程序与厦门威尔软件有限公司的“威尔OA软件”源程序的对比分析,专家鉴定组认为:厦门威尔软件有限公司的“威尔OA软件”源程序和厦门合强软件有限公司的“合强智能办公系统V3软件”源程序既不相同,也不相似。】
鉴定结果出来后,合强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,并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给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,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异议一一作了详细答复(国科知函字(2004)74号),结论如下(原文摘抄):
【综上所述,专家鉴定组认为,软件的源代码是软件需求、设计、结构、界面等一系列软件设计过程的体现,软件的实现最终也是通过源代码来完成的。通过对比合强公司与威尔公司OA软件核心的源代码、功能模块等,已经能够说明两者软件属不同的软件,故认为合强公司对我中心出具的《技术鉴定报告书》提出的异议意见,并不影响《技术鉴定报告》的基本内容和鉴定结论。】
相关报导:厦门市人民政府
人民法院报
中国普法网
福建日报
TOM.COM
福建东南新闻网
新华网
福建之窗
厦门日报
厦门晚报
海峡导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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